津云新闻讯:7月30日下午,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95.11.29”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晟舍村特大抢劫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该案又称1995年“湖州旅馆灭门案”,今年6月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首次公开审理。
案发22年后抓获嫌犯
1995年11月29日凌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晟舍村闵记旅馆内发生血案。警方在旅馆203房间内,发现旅馆老板闵某生、旅客于某峰的尸体。而在隔壁202房间,旅馆老板娘钱某英、老板的孙子闵某的尸体又被一一发现。
经法医鉴定,4名受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根据现场犯罪轨迹和痕迹推断,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行凶者的目标是劫财。在现场勘查中,警方提取到包括毛巾、指纹、鞋印等在内的痕迹物证,并对行凶者进出轨迹、作案过程及案犯特征,进行刻画和现场重建。
旅馆入住记录显示,案发前一晚,有两名安徽籍男子入住,案发当天,两人几乎同时离开。
当时湖州警方成立了专案组,但限于当时的侦查条件和科技手段,案件一直未有突破性进展,两名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住客,也再未有消息。直到案发22年后,即2017年7月,湖州市公安局专案组终于锁定安徽省南陵县人时年53岁的刘某彪。
经生物痕迹比对,2017年8月11日凌晨,专案组在安徽南陵县城一小区将刘某彪控制。通过对刘某彪的审讯,警方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一小区,控制嫌疑人汪某明。
两名嫌犯一成作家一成商人
时过境迁,当年行凶的两名嫌犯,此时的社会身份已各不相同。
刘某彪此时已是小有名气的作家,共发表作品200多万字,2013年还成为了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被捕前,他是安徽南陵当地一所颇有名气的民办中学校刊主编。
刘某彪还凭借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获得了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这是安徽省文学类的最高奖项。
汪某明则移居上海,被警察带走前,是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法人代表。
据了解,1995年案发后,两人便很少联系,至2016年甘肃白银案侦破后,两人便完全隔断往来。直到2017年,刘某彪接到警方配合DNA采样的通知,才第一次给汪某明打了电话。 接到电话后,汪某明没有多说,只是告诉刘某彪:“事情过去这么多年,不会有事的。”
而最终,在现代警务技术手段下,两人先后落网。
为劫财连杀旅客和旅馆老板一家
落网后,两人交代,作案前,汪某明曾在织里辛苦打工,刘某彪则因女儿的眼病手术,急需筹钱。在两人都缺钱的情况下,就商量到湖州织里来“搞钱”。
1995年11月28日,两人入住闵记旅馆,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购买榔头一把和尼龙绳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峰成为他们的目标。两人趁于某峰熟睡,用榔头猛击其头和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并劫得20余元。
因所劫钱财较少,二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生骗至房内,向其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某明用榔头猛击闵某生头和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为进一步劫财,汪某明先行潜入闵某生妻子钱某英的房间,勒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其头面部致死。
在作案过程中,汪某明发现闵某峰时年12岁的孙子被惊醒,为防止罪行败露,又以同样方式将其杀害。随即,汪、刘二人在房内翻找财物,并搜得一百余元。
开庭时检方起诉建议判处死刑
因案发22年,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2017年9月10日,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逐级向最高检报请核准追诉。2017年12月29日,最高检核准追诉本案。湖州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核准追诉决定,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跟踪监督,经审查,汪某明、刘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责。
今年5月2日,湖州市检察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6月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湖州市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支持公诉。旁听席上除当事人家属外,湖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浩,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湖州市公安局局长夏文星均到场旁听,这是湖州司法史上“规格”最高的一次庭审,也是湖州市公检法三部门一把手,首次同时出庭。
庭审时,汪、刘二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汪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刘某彪则当庭表示,自己的初衷只是劫财,并无杀人动机。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检方认为,两名被告人杀人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应当以抢劫罪对两人定罪处罚,并依法判处死刑。
汪某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超过追诉时效后,经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且案发后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并未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刘某彪的辩护人认为,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汪某明,请求从轻处罚。此外,刘某彪的辩护人还提交了刘某彪文学作品获奖证书和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员证,以证明刘某彪案发后已改过自新。
一审判处两被告死刑
7月30日下午3点,该案在湖州中院三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虽然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某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家属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还判决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津云新闻记者陈国亮 发自浙江湖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