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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保,这些事儿你需要知道……天津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详解来了


津云  2020/09/11


  津云新闻讯:近日,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加大精准救助帮扶力度,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详细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如何调整?

  答:从2020年9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一是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二是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三是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问:什么是分类救助?

  答:在实施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中按照城乡困难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救助。

  三、问:分类救助的主要救助方式是什么?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人社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救助。对不具有劳动能力和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降低救助门槛或提高救助标准。

  四、问:抵扣家庭收入是按人抵扣还是按家庭抵扣?

  答:病、残家庭按实际病人数和残疾人数抵扣,例如家庭中有两个一级视力残疾人,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一级视力残疾的抵扣标准为1000元,家里有两个一级视力残疾人就抵扣2个1000元,即家庭收入可以抵扣2000元。

  对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城市60周岁(含)以上无子女“双老”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和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是按家庭抵扣,不论家庭中有几口人,抵扣标准都是一样的。

  五、问:不同的抵扣政策能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叠加享受抵扣政策,只能就高择一执行。例如家庭中有个肝硬化患者本人是一级视力残疾人,计算家庭收入时按照肝硬化患者抵扣标准为500元,按照一级视力残疾人抵扣标准为1000元,就高按照1000元标准抵扣。

  六、问:为什么对父母双方均符合死亡、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情形之一的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不增发低保金?

  答:因为对事实无人抚养的18岁以下儿童享受儿童福利政策,低保制度与儿童福利政策衔接,这部分儿童在享受低保之后,由儿童福利部门增发救助金。

  七、问:60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发低保金是按人增发还是按家庭增发?

  答: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按人增发低保金每人每月300元。有两个老年人的家庭每月可以增发600元。

  八、问:抵扣家庭收入和增发低保金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抵扣家庭收入和增发低保金可以同时享受,例如家庭中有一名视力一级残疾的老年人,那么计算家庭收入时先按照一级视力残疾的标准抵扣1000元,如果家庭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享受低保待遇时再增发300元。

  九、问:对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有哪些救助方式?

  答:对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享受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的重病、重残人员家庭,经本人申请,自主选择救助方式:方式一,继续按家庭为单位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方式二,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本人无收入的全额享受低保待遇,不叠加享受分类救助且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十、问: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中有重病重残大龄残疾子女的家庭如何开展救助?

  答: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7〕79号),对家庭财产符合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可作为独立户,单独核定其收入。在该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对财产超标不能享受上述政策的家庭,如果家庭财产低于30万,则家庭中的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本人有收入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本人无收入的全额享受低保待遇,不叠加享受分类救助。

  十一、问: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有什么救助措施?

  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二)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三)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四)符合我市享受救助的财产标准;(五)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六)已登记失业的。

  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程序一次性给予500元基本生活救助。对仍有救助需求的,开展经济状况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家庭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封顶为3倍低保标准(含已救助500元);对核查结果不符合本人申报,超出财产、收入标准的不再继续救助,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问:针对特困供养人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一是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二是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三是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照顾好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四是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妥善解决特困人员面临的个案问题。

  十三、问:如何开展困难群众排查走访、落实兜底保障工作?

  答:一是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发现和预警机制。组织动员街道(乡镇)、社区(村)有关人员,开展对辖区困难群众的走访排查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二是依托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和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进一步拓宽困难群众求助渠道。三是做好“人户分离”困难群众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大数据”功能,建立“人户分离”困难群众信息汇总、推送机制。困难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街道(乡镇)要指导居(村)委会,加强联系,定期走访,共同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

  十四、问:如何提高规范社会救助审批、提高服务群众水平?

  答:一是根据民政部“金民工程”建设要求,积极推动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在津落地,完善各项救助业务审核审批流程。按照“一制三化”要求,制定完善低保、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规程或操作指南。二是开展社会救助审批事项下放街道(乡镇)试点,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理念,落实“放管服”责任,提高审批的时效性。三是简化审批流程和监管。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确认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对于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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